监利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将对该条例进行最新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监利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定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审查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设计方案编制技术交底文件,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技术交底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设计方案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以及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和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和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 工程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工程监理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定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中关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