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4-10-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督职责。具体而言,建设单位应当: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4. 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估。

二、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施工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2.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得当,并能否有效执行;

3. 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5. 工程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次

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现场检查:即直接前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2. 抽查:即随机抽取部分工程进行检查;

3.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施工或者停业整顿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吊销资质证书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和内容,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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