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各方应当配合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各方应当配合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三)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四)各方应当配合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章 质量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检验、功能性试验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的时间和条件;
(二)竣工验收应当由监理单位主持,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程结算款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